2016/12/5
中國、台灣、第三方支付、電子支付
原文刊登於 Call me Mitchell 呼叫米球 ,作者 Mitchell
我問大家一個問題:
街口/夠麻吉/Pi/LINE Pay
上面哪一個是台灣的電子支付業者?如果你回答了其中一個,很抱歉。答案是以上皆非。
今天要來談點專業的東西:數位金融理的支付系統。
上個禮拜跟學妹聊天的時候談到,天龍國的人不是眼睛長在頭頂,而是資訊太過快速、太多;而離開了台北之後,資訊落差很大,但我們仍用 「我們原有的認知去解釋那些正在發生的改變」,而不是去了解正在發生的改變,再去應用這些改變。
這週接到了一個還算認識的網友問我: 電子支付跟第三方支付到底差別在哪裡?
在中國大陸,只要非銀行來做這些支付系統,大致通稱為第三方支付。依照的是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」。在台灣,則因為法令的關係,把第三方支付跟電子支付、電子票證分為了三個不同的體系。
第三方支付,就是你跟我買東西,你先把錢放到給第三人,等到我給你的東西沒問題了,第三人再給我錢。這,叫做第三方支付。
在台灣,截至 2016/12/1 統計,共有 4124 家第三方支付。是的,你沒看錯,是四千多家,比上個月的 4013 家又多了幾間。(資料來源: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)
第三方支付的主管機關,在台灣是經濟部。適用的是銀行公會報請金管會備查的「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」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「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」。
第三方支付業者只能夠做代收付
那,什麼是台灣的電子支付業呢?
簡單的辨識方式:
可以轉帳的就是電子支付
不可以轉帳、儲值的就是第三方支付(有例外, 但目前沒有這種)
電子支付管理條例 第 3 條
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,指經主管機關許可,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,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(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),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,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。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,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,不包括之:
一、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。
⋯⋯
台灣還有另外一個規範:電子票證。
可以儲值,但不可以轉帳的就是電子票證。(悠遊卡、一卡通、愛金卡、有錢卡⋯⋯)
法令跟資本額限制如下圖:
在台灣,很多人會把街口、夠麻吉、Pi⋯⋯ 這些在手機上支付的 app 就當作電子支付,如果你也這麼認為,那就大錯特錯了。
台灣的電子支付執照,現在只有發出五張,歐付寶、橘子支付、國際連、智付寶、台灣支付。
這些業者,除了做代收付之外,還可以做幾個功能,是一般業者不能做的。例如轉帳,如果你跟朋友都在歐付寶內有款項,依照法令,錢是可以轉帳的,這就是中國大陸所稱的打款、打錢。除了信用卡綁定的支付之外,還可以用儲值的方式或者 account link(綁定帳戶即時扣款)。
這些業者,除了做代收付之外,還可以做幾個功能,是一般業者不能做的。例如轉帳,如果你跟朋友都在歐付寶內有款項,依照法令,錢是可以轉帳的,這就是中國大陸所稱的打款、打錢。除了信用卡綁定的支付之外,還可以用儲值的方式或者 account link(綁定帳戶即時扣款)。
那我的存款安全嗎?如果被盜領呢?
放心,台灣的法規都是正向表列,告訴業者可以的,你才可以去做。(至少在金管會是這樣,不然就不會有立委跟業者要求做金融監理沙盒了。)
第一,電子支付業管規則第 16 條就載明了: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,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,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。
這句話就是說 如果電子支付機構應該要舉證是使用者明知而故意,不然立法者原意就是使用者是善意的,所以,如果業者無法舉證,那麼買賣雙方都拿得到錢。這回歸到民法,主張權益之人,須負舉證之責的核心。但法規更硬性要求這個舉證責任是業者要負責。
第二,我有一千萬,會不會像新聞裡面說的收到簡訊就不見了?
PPT 的八卦版上 瘋傳一個訊息,說大陸有個案例,受害者收到 260 則簡訊,帳戶中就不見了五百多萬。在大陸,銀聯卡的簽帳卡,就類似國際的 debit card。
但台灣在這一塊上,立法者就訂定了「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」,目前開業的業者,大部分都是開立到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,也就是每個月累計的收支款項合計三十萬。
就是你每個月最多只能用付錢 30 萬,縱使你信用卡是黑卡或者無限卡,還是一樣 30 萬。
***還有沒有更上一層?
有的,但個人最高一百萬、非個人最高一千萬。不過重點在於,這個第三類要由電子支付業者跟申請人約定,也就是 很麻煩!
如果你每個月有開銷一百萬以上,你應該早就把全家當你家了。
所以,很多人對於電子支付機構跟第三方支付有許多的不認識,但卻跟著大陸用相同的說法、然後不知究理的就直接在八卦板留言。說著鬼島的人,只會羨慕大陸支付寶的方便,卻不知道台灣立法之後,支付寶也開始實名,就在不久前 12/1 開始限額。
第一,電子支付業管規則第 16 條就載明了: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,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,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。
這句話就是說 如果電子支付機構應該要舉證是使用者明知而故意,不然立法者原意就是使用者是善意的,所以,如果業者無法舉證,那麼買賣雙方都拿得到錢。這回歸到民法,主張權益之人,須負舉證之責的核心。但法規更硬性要求這個舉證責任是業者要負責。
第二,我有一千萬,會不會像新聞裡面說的收到簡訊就不見了?
PPT 的八卦版上 瘋傳一個訊息,說大陸有個案例,受害者收到 260 則簡訊,帳戶中就不見了五百多萬。在大陸,銀聯卡的簽帳卡,就類似國際的 debit card。
但台灣在這一塊上,立法者就訂定了「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」,目前開業的業者,大部分都是開立到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,也就是每個月累計的收支款項合計三十萬。
就是你每個月最多只能用付錢 30 萬,縱使你信用卡是黑卡或者無限卡,還是一樣 30 萬。
***還有沒有更上一層?
有的,但個人最高一百萬、非個人最高一千萬。不過重點在於,這個第三類要由電子支付業者跟申請人約定,也就是 很麻煩!
如果你每個月有開銷一百萬以上,你應該早就把全家當你家了。
所以,很多人對於電子支付機構跟第三方支付有許多的不認識,但卻跟著大陸用相同的說法、然後不知究理的就直接在八卦板留言。說著鬼島的人,只會羨慕大陸支付寶的方便,卻不知道台灣立法之後,支付寶也開始實名,就在不久前 12/1 開始限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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